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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易永健、王泽浩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203 号
易永健、王泽浩:
2014 年期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零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全新”)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借款、重
大诉讼等违法违规事实。2016 年 5 月 9 日,我所作出《关于对深圳
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6〕
285 号),对*ST 全新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李泽浩、易永健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6 号),你
们作为*ST 全新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
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 未对账外银行
账户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异常,对*
ST 全新 2014 年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等问题, 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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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