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全新 公告编号:2021—091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
院送达的《关于 SHEN DX20170235、236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 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 民初 585 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 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 1.6 亿元。
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3211 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依法受理并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粤 03 执 6576 号、(2020)
粤 03 执 6577 号。吴海萌、王沛雁积极配合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票所得价款申请财产分配。
后续汉富控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吴海萌案件【2020】D77 号、【2020】D78 号裁决,即不予查封冻结或拍卖、变卖划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5,200 万元、5,500 万元财产。请求撤销王沛雁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民事调解书。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裁决的申请。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7),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撤 20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 号仲裁裁决后,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民特 825、826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全新好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9),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民事
调解书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公司及汉富控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1876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近日,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练卫飞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全新好、练卫飞、吴海萌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吴海萌
乙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练卫飞
1、甲方与乙方同意,SHEN DX20170235 号仲裁案、SHEN DX20170236 号
仲裁案所主张的执行款项,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9,000 万元。前述执行案件所主张的其他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乙方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对乙方恢复执行。
2、甲、乙、丙三方同意 SHENDX20170235 号仲裁案、SHENDX20170236号仲裁案所主张的执行款项扣除乙方在本协议中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剩余的部分转移给丙方,由丙方直接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扣除乙方已经承担的部分)
偿还给甲方,丙方同意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甲方。
3、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费用按照约定分期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完毕,若乙方逾期支付,则承担逾期支付滞纳金。
4、前述和解费用支付完毕之前,甲方暂不申请解除对乙方资产的保全措施。
全新好、练卫飞、王沛雁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王沛雁
乙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练卫飞
1、甲方与乙方同意,(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诉讼案所主张的执行款项,
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前述执行案件所主张的其他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乙方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乙方恢复执行。
2、甲、乙、丙三方同意,(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诉讼案所主张的执行
款项扣除乙方在本协议中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剩余的部分转移给丙方,由丙方直接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扣除乙方已经承担的部分)偿还给甲方,丙方同意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甲方。
3、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费用按照约定分期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完毕,若乙方逾期支付,则按约定承担逾期未支付金额的滞纳金。
4、前述和解费用支付完毕之前,甲方暂不申请解除对乙方资产的保全措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公司合计需承担 12,000 万元,其中 SHEN
DX20170235 号仲裁案、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和解金额合计 9,000 万元,
(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诉讼案和解金额为 3,000 万元。由于前述案件系因练
卫飞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导致公司损失,公司财务将损失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练卫飞”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本次执行和解前,公司“其他应收款——练卫飞”账面余额 30,838.42 万元(其中与本次执行和解相关的案件金额为 16,000万元),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2,761.48 万元。此次执行和解“其他应收款——练卫飞”余额将减少约 4,000 万元,对应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将转回,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七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该笔转回的信用减值损失应当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时点为2021 年 12 月。相关账务处理最终需以年审会计师确认为准。
《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及相关保全措施暂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如公司未履约轮候查封的房产未来仍存在进一步被强制执行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