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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熔电气: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证券代码:301031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9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9日和2024年7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7)。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首次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7月1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10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92%,最高成交价为76.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4.34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为7,996,268.16元(不含交易费用)。前述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未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