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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熔电气: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日期:2024-07-16

中熔电气:回购股份报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31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7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0.00元/股(含)。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7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A股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
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股(含)。

  5、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66,277,427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00.00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0.3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00.00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0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0%。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

  (3)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00.00元/股(含)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20万股至4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30%至0.60%,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后(按回购金额 本次回购后(按回购金额
              本次回购前

                                      上限)                下限)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公司股本  股份数量  占公司股本  股份数量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占公司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29,860,229  45.05%  30,260,229  45.66%  30,060,229    45.36%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36,417,198  54.95%  36,017,198  54.34%  36,217,198    54.64%

    份

  合计  66,277,427  100.00%  66,277,427  100.00%  66,277,427  100.00%

  注:1、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2、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2024年7月3日数据。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689,411,662.8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31,129,819.27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37%、3.88%,占比较低。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石晓光先生于2024年5月21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7%;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冰先生于2024年5月2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02%;公司董事彭启锋先生于2024年7月3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3%。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提议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广文先生。

    2、提议时间: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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