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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7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新迅达            公告编号:2024-074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
制人吴成华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
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宋厢路 15 号。

  吴成华,男,1977 年 8 月出生,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
省济南市。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迅达、吴成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 月至 8 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
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44,171,094.48 元,分别占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6.11%、2.79%。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7,555,279.40 元,
占 2023 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23 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5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