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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1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24-08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24 年 6 月,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6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
利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李玉国先生和前实际控制人张菊军先生通知,清利新
能源、李玉国先生和张菊军先生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和张菊军
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相
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7 号)。

    同日,公司收到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超先生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和
沈超先生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
证监处罚字[2024] 13 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17 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9 号、
冀证监处罚字[2024] 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7 号)的具体内容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
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等 6 家子公司的 2021 年年终奖,于 2022 年计提并跨期计入 2022
年的成本费用。2022 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 2021 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 6 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2022 年年终奖计
入 2022 年成本费用。2023 年 4 月 26 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先河环保上述将 2021 年、2022 年年终奖均在 2022 年计提并计入 2022 年成
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 2022 年成本费用 4,380.40 万元,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4,380.40 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
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 年 4 月 18 日、26 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
额达 44,0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73%。期间,先河环保
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交易合同、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先河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
产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13 号)的具体内容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清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青岛清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5 月 30 日,青岛清利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2),
称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国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向青岛清利转让了 5,667,480 股先河环保股份,且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
51,869,478 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岛清利行使。青岛清利合计控制先河环保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成为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张菊军间接持有青岛清利51%的股权,为青岛清利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王光辉通过控制青岛清利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经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青岛清利 49%的股权,筹措青岛清利收购先河环保的主要资金等方式,对青岛清利施加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青岛清利的行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披露的信息与上述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5 月 30 日,青岛清利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
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 份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2 年 4 月 6 日至 5 月 4 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青岛清利
与李玉国除上述 3 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 5 份协议。前述 5 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青岛清利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 5 份协议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协议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青岛清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

    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17 号)的具体内容
    李玉国:

    李玉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李玉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 5 月 30 日,李玉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签署情况。

    经查,2022 年 4 月 6 日至 5 月 4 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李玉国与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除上述 3 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 5 份协议。前述 5 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李玉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 5 份协议,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李玉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

    对李玉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