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2-017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4月 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九号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情况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3.1 受制于本公司章程大纲条文(如 3.1 受制于本公司章程大纲条文(如 有)(及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发出 有)(及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发出 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没有损害任何现 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没有损害任何现 有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经 有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经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可于其认为合适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可于其认为合适 的情况下,于有关时间,依据有关其 的情况下,于有关时间,依据有关其 他条款,向有关人士配发、发行股份 他条款,向有关人士配发、发行股份 或就股份授出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 或就股份授出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股份(包括碎股),该等股份设 处置股份(包括碎股),该等股份设 有或不设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 有或不设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 限制(不论是关于股息或其他分派、 限制(不论是关于股息或其他分派、 投票权、资本归还或其他方面),同 投票权、资本归还或其他方面),同 时亦可(受制于《开曼公司法》及本 时亦可(受制于《开曼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细则)变更该等权利。尽管 公司章程细则)变更该等权利。
前文所述,该认购人应具有权力﹕
(a) 发行一股股份予其本身;
(b) 以转让文书将该股股份转让予
任何人士;及
(c) 就发行及转让该股股份更新本
公司股东名册的资料。
5.2为代替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 删除。
除此以外,董事可订定一个之前或之
后的日子作为记录日期,以厘定接收
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通知或
于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资格、或为厘定
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股东的资
格,或就任何其他目的厘定股东的身
份。
5.3如并无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亦 删除。
无订定记录日期,以厘定接收任何股
东大会的通知或于会上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或收取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股东
的资格,则寄发股东大会通知的日
期,或议决派付有关股息或其他分派
(视乎情况而定)的董事决议获通过
当日,应为厘定股东身份的记录日
期。当根据本条细则规定厘定股东有
权于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有关决定
应适用于其任何续会。
8.3公司回购中国境内已发行存托凭证 8.3 公司回购中国境内已发行存托凭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关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收购/回购股份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的规定。
充规定》等关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收 有下列任何情形的,公司可以回购中
购/回购股份的规定。 国境内已发行的存托凭证:
(一)减少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
间,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存托凭证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
间,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中国境内已发行的存
托凭证的,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决
议;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中国
境内已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收购本公司存托凭证,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条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存托凭证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8.4本公司可按《开曼公司法》准许之 8.4 本公司可按《开曼公司法》准许任何方式(包括以资本拨付)支付有 之任何方式(包括以公司股本拨付)关赎回或回购股份/存托凭证之款项。 支付有关赎回或回购股份/存托凭证之
款项。
21.1受限于《上市规则》的规定,股 21.1 受限于《上市规则》的规定,股
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1)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董事会的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报告;
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5)对公司增加或修改授权资本作出特 补亏损方案;
别决议或者对于减少资本作出特别决 (5)对公司增加或修改授权资本作出特
议; 别决议或者对于减少资本作出特别决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特别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8)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特别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特别决议;
(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8)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特别决议;
出决议; (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10)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出决议;
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0)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1)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1)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1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13)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3)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16)审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 项;
程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16)审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程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行使。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21.3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21.3 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相关事项,适用 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相关事项,适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