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九号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9 亿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9 亿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同意以 18.94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 5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1847 万股限制
性股票对应的 31.8470 万份存托凭证。
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我们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赵鸿飞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