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由于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九号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人民币 18.94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1847 万股限制性股
票对应的 31.8470 万份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赵鸿飞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