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向德波先生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任职务,并已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向德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向德波先生,198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物理化学专业,高级工程师。2011 年 6 月起,曾先后任职于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17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子公司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监职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向德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向德波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
根据公司前期与向德波先生签署的《保密协议》,向德波先生同意对基于《保
密协议》所确定的全部商业秘密在保密义务期限内予以严格保密。同意在提供劳动、雇佣劳务与服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其解除或终止劳动、雇佣劳务或者服务关系时,须将全部商业秘密(含载体)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雇佣劳务或服务关系手续时返还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雇佣劳务或服务关系后,仍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知悉的上述商业秘密,承担同等的保密义务以及不擅自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为其投资或自营企业利益使用商业秘密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向德波先生离职后前往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长期的技术积累,公司现已形成现已形成“总部研究院+技术中心+生产基地技术部”三级研发架构,较好地适应了绿色能源科技领域既要着眼现阶段产业需求,又需要放眼前沿、基础性的技术研究。
截至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 1,641 人、1,788
人,呈增长趋势。同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数量均为 9 人,向德波先生离职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人数为 8 人,人员相对稳定。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向德波先生的离职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三、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
向德波先生已完成工作交接,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撑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并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和团队建设,扩大研发人员的
引进和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天能股份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向德波先生已与天能股份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向德波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天能股份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向德波先生在天能股份任职期间参与了天能股份的技术研发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属于天能股份,不存在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3、目前天能股份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向德波先生的离职未对天能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波 肖云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