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7 证券简称:海天瑞声 公告编号:2023-080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了规范公
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
分治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注册地址拟由“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8 号 4-801”
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并对现有《公司章程》
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邮政编码:
成府路 28 号 4-801 邮政编码:100083。
100098。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
1 举产生。 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况。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况。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或者监事的人数,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或者监事的人数,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 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
人,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或者监 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事)候选人; 人,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或者监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 事)候选人;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
有效表决权总数;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有效表决权总数;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2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员,期限未满的; 监会行政处罚;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的其他内容。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责;
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大会予以撤换。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