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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瑞声: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10-31

海天瑞声: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
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不得转让;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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