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但在其他
委员会要求必须由独立董事任主任,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且该独立董事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主任职务。
第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且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
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的资格和义务还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沟通和督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预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审查公司对法规遵守情况;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事项审计结果;
(六)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资料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就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一)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或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二)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三)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决议;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做好督促、预审等工作。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列席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及相关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