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 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 豁 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公司拟披 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 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附件 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江西悦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