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上市规则》《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耿立生先生具有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截至目前,耿立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违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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