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锂科”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60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2,301,568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 5.65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2,500.3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768.0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4,732.3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第 37157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按照规定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调整前募集资 调整后募集资
号 金投资金额 金投资金额
车用锂电池正
1 极材料扩产一 长远新能源 191,789.77 191,789.77 191,789.77
期项目
2 补充营运资金 长远锂科 80,000.00 80,000.00 72,942.59
合计 271,789.77 271,789.77 264,732.36
三、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置换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74,669.39
万元。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已使用自筹资 拟使用募集资
募投项目 投资总额 金金额 金预先投入金 金置换金额
额
车用锂电池正
极材料扩产一 191,789.77 191,789.77 74,669.39 74,669.39
期项目
合计 191,789.77 191,789.77 74,669.39 74,669.39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4,669.3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违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74,669.3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