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事项及其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