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志南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立安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文明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