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2 号)核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3,000.00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72.31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327.6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96”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9902361910908 129,199,997.50
常州分行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6010100100847814 70,000,000.00
常州分行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0615101040249198 80,000,000.00
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4006260012000531912 75,000,000.00
常州分行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6979423904 70,000,000.00
常州分行
合计 424,199,997.50
注:上述余额不含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阳、李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