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股份来源: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76.56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3789.0668 万股的 1.28%。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1.25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789.0668 万股的 1.0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35.3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789.0668 万股的 0.2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76.56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789.0668 万股的 1.28%。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1.25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789.0668 万股的 1.0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35.3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9.0668万股的0.2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 人,约占公司员
工总数 497 人的 26.1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外籍员工、独立董事及监事。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李四平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5.66% 0.07%
2 常东来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5.66% 0.07%
3 许春凤 中国 副总经理 5.00 2.83% 0.04%
4 俞义长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0 5.66% 0.07%
小计 35.00 19.82% 0.25%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26 人) 106.25 60.18% 0.77%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30 人) 141.25 80.00% 1.02%
三、预留部分 35.31 20.00% 0.26%
合计 176.56 100.00% 1.2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激励对象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4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