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制定、修订相关制度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1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 ……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2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 ……
3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独立履行职责。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独立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本条件:
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质;
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4 则》所要求的独立性质;
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规则;
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5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独立董事,自该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
6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
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大会;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计师事务所; 利;
7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大会;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三)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询机构等;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的,上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职权。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 由。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半数以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