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8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满足公司上市后的治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同意修订《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支持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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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4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5 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内执行。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任。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7 重大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大资产,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 项;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划;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重大关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联交易;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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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的30%的担保;
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性文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