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此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同意以 45.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 万股限制性股
票。
独立董事:龚书喜、陆芝青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