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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82: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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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此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同意以 45.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 万股限制性股
票。

                                            独立董事:龚书喜、陆芝青
                                                    202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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