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260 号
致: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环境”)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夏旭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通源环境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通源环境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9月29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通源环境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5 名,持有通源环
境 79,728,574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通源环境股东。通源环境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变更的议案》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上述提案分别由通源环境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728,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728,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通源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