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063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1.80 亿元(含本数);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石化学”)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合计不超过 2.4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 1.80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6.65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5,516.67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943.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572.97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005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情况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合计不超过 2.4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实际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40 亿元。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2.40 亿元闲置募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投项目情况
1、根据《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 34,758.96 34,758.96
2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4,021.71 4,021.71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265.50 5,265.50
4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49,046.17 49,046.17
2、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 8,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8.04%。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8,806.74 万元。
4、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和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00万元投资“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00 万元投资“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80 亿元(含本
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含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4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
6、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十八次会议。同意将原于清远实施的募投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搬迁至池州并入募投项目“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市普塞呋磷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塞呋”)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聚石”),实施地点由广东清远变更为安徽池州,并且使用募集资金 4,021.71 万元向池州聚石增资以实施变更主体后的募投项目;同意将募投项目“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池州聚石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聚信”),实施地点由安徽池州变更为安徽安庆,并且使用募集资金 8,000.00 万元用于实缴安庆聚信的注册资本以实施变更主体后的募投项目。
7、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使用 55,579.66 万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21,868.77 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及累计收到的理财收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 累计使用募集 募集资金
金金额 资金金额 使用进度
1 年产 40,000 吨改性 34,758.96 34,758.96 34,758.96 已结项
塑料扩建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265.50 5,265.50 5,265.50 已结项
3 池州无卤阻燃剂扩 38,797.45 12,021.71 542.00 4.51%
产建设项目
4 安庆聚苯乙烯生产 17,372.10 8,000.00 2,013.20 25.17%
建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100%
合计 109,194.01 73,046.17 55,579.66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对应数值之和尾数上的微小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