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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9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9-2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Polyrocks Chemical Co., Ltd. 
(发行人住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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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数量为2,144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
规模为准),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进
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57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钢和杨正高、股东刘鹏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
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
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
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石磐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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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本单位未来依
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侃、陈清平、李艳、伍洋承诺:(1)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
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
4、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锐彬、左晓佛、陈蓬勃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如本人未来依法
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
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股东鲁证共赢、湛江中广、德润嘉盛和海鲸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本单位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本单位承诺自获得该
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7年2月20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3)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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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股东安徽华锷、聚创投资、聚富合伙、王宏、奚旻昊、蔡智勇、李世梅和姚利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单位未
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
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股东杨志高、邓三红、喻飞跃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清远市聚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
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9月15日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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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
股东共享。
(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规定
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状况、未来战略目标规划、资金需求计划、外
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和建议。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实现盈利且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
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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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后,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5)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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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当年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方案的,
公司应当在议案中充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后,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
划进行一次审议,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
以对尚在有效期内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修改议案应以保护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