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编号:2022-034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不少于 10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布告栏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