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2 证券简称:富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
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上市)。 (港澳台投资、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和变更办法同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4 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5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6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7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
8 依法转让。 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本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进行。
9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股份,则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一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10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