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0 证券简称:电气风电 公告编号:2021-012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10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预案》,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董事会对现行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其部分内容、章
节条款顺序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董事会依照《章程指引》和科创
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拟对其进行全面修订,以符合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主要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的组织,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 过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33,333,4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3,333,400 股(以下简称“首发”),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Electric Wind Power Co., Ltd.】 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ic Wind Power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333,400.00 元(以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333,400.00 元。
如无特别指明, 均为人民币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
气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共 2 名, 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 气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共 2 名,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 出资 出资 认购股份数 出资
号 发起人名称 (股) 比例 方式 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 方式 出资时间
(%)
1. 上海电气集团 792,000,000 99 净资产 2019 年 5 1 上海电气集团 792,000,000 净资产 2019 年 5
股份有限公司 月 3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月 31 日
2. 上海电气投资 8,000,000 1 净资产 2019 年 5 2 上海电气投资 8,000,000 净资产 2019 年 5
有限公司 月 31 日 有限公司 月 31 日
合 计 800,000,000 100 / / 合 计 800,000,000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3,400 股 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3,400 股,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债券;
(五)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一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 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