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1-003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94,707.52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人民币3,494,707.52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
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1 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9 万股,发行价格为 7.59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25,343.0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337.4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05.52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21256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需审议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资 总额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 后 募集资金
拟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年产 30 万平方米高多层
1 板及 18 万平方米 HDI 板 37,538.13 37,500.00 20,005.52
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7,500.00 7,500.00 0
合计 45 , 038.13 45 , 000.00 20, 005.52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21]21256 号)《验
资报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3,374,922.54元(不
含增值税)。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
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3,494,707.52 元,本次拟置换 3,494,707.52 元,具体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费用名称 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金 额 拟置 换 金额
(不含税)
1 保荐费 943,396.23 943,396.23
2 审计费 1,509,433.92 1,509,433.92
3 律师费 754,716.99 754,716.99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287,160.38 287,160.38
合计 3,494,707.52 3,494,707.52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针对上述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1034号 )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94,707.52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494,707.52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494,707.52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1034号 ),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民生证券对迅捷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