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7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首席科学家张学礼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686,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07%;董事、副总经理张冬竹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94,96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6559%;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樊义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921,3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00%;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
人员刘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38,5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24%;副总经
理、核心技术人员唐思青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38,5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24%。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上述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拟减持股票的数量如下:
1、张学礼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2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1845%。
2、张冬竹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2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1845%。
3、樊义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2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1845%。
4、刘洋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8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38%。
5、唐思青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8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38%。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张学礼 董事、监事、高级 3,686,369 3.4007% IPO 前取得:3,586,369 股
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100,000 股
董事、监事、高级 IPO 前取得:1,692,961 股
张冬竹 管理人员 1,794,961 1.6559% 其他方式取得:100,000 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000 股
樊义 董事、监事、高级 921,359 0.8500% IPO 前取得:821,359 股
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100,000 股
刘洋 董事、监事、高级 338,592 0.3124% IPO 前取得:338,592 股
管理人员
唐思青 董事、监事、高级 338,592 0.3124% IPO 前取得:338,592 股
管理人员
注:上述减持主体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 计划减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原
数量(股) 持比例 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因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2/7/22~ 按 市 场 价 个人资金
张学礼 200,000 股 0.1845% 不超过:200,000 2023/1/20 格 IPO 前取得 需求
股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2/7/22~ 按 市 场 价 个人资金
张冬竹 200,000 股 0.1845% 不超过:200,000 2023/1/20 格 IPO 前取得 需求
股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2/7/22~ 按 市 场 价 个人资金
樊义 200,000 股 0.1845% 不超过:200,000 2023/1/20 格 IPO 前取得 需求
股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2/7/22~ 按 市 场 价 个人资金
刘洋 80,000 股 0.0738% 不超过:80,000 2023/1/20 格 IPO 前取得 需求
股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2/7/22~ 按 市 场 价 个人资金
唐思青 80,000 股 0.0738% 不超过:80,000 2023/1/20 格 IPO 前取得 需求
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张学礼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义、张冬竹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刘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唐思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