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
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