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6 证券简称:奥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4-056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开立一个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具体 办理专项账户设立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5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3.67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1,804,54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1,278,093.75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1,643,266,906.25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 332C00011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与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 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凡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人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用途
杭州奥泰生物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81108010822223811111 营销网络中
术股份有限公司 州分行 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凡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8010822223811111,截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账
户不得开通通兑功能,不得出售支票,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转账功能,
不得支取现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资金的划转只能在丙方柜面办理转账业务。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丁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和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
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各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监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监管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
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监管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
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妍华、张兴忠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丁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和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