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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Alltest Biotech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350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不涉及原有股东公
开发售其所持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390.4145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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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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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发行人下列重要事项提示,并请投资者认真
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之“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竞冠投资、群泽投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
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董事长兼总经理高飞和公司实际
控制人之一、 董事赵华芳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
行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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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
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股东赛达投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
伙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
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本合伙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
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规则和要求执行。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董事长兼总经理高飞的配偶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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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
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
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规则和要求执行。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徐建明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 5%以
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
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规则和要求执行。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维克、傅燕萍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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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
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规则和要求执行。
(七)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文叶咨询、靖睿投资、海邦巨擎、海邦羿
谷、姜正金、尹雪、宓莉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
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竞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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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群泽投资、高飞、赵华芳、徐建明及吴卫群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在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 3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