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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11-25

8-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21年8月20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公告了《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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