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
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
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
准。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