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2-043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深圳市
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
1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7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2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民币 10000 万元。
3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8 月 12 日起至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032 年 8 月 12 日止。
4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集
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销售 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开
(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系统 发及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
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电 商品);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 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相 进出口贸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修、
关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维服务。(以上法律、 试)电力设施;相关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和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运维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经营)电力线载波通信模块及产品、微功率无线通 方可经营,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以
信模块及产品、远程抄表系统及终端采集设备、电 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
力通信监测系统及产品、路灯智能控制系统及产 文件方可经营:电力线载波通信模块及产品、
品、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及产品、仪器仪表、协议转 微功率无线通信模块及产品、远程抄表系统及
换器、物联网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 终端采集设备、电力通信监测系统及产品、路
售及配套技术和服务。 灯智能控制系统及产品、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及
产品、仪器仪表、协议转换器、物联网系统及
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配套技术和
服务。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行股票并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7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五) 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与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
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项
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
定);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8 ……
……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9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1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12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