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年 11 月 19日,同意以 37.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