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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68: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日期: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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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充分考虑了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股票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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