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明冠新材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综合授信情况概述
为保证公司经营结算所需银行授信敞口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本次融资授信额度申请后,公司累计存续的融资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 8.60亿元,其中 1年期贷款利率(LPR)报价均上浮不超过 100个 BP。在融资授信敞口总额内,融资方案由公司总经理经营决策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融资额度、期限、利率、计息方式等最终以商业银行授信批复为准,拟合作银行及授信敞口分
别为农业银行 2-3 亿、工商银行 1.75 亿、兴业银行 1.3 亿、光大银行、浦发银行、
招商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等。
上述银行授信敞口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授信敞口使用以满足经营需求和控制融资成本为原则。上述银行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际/国内信用证、供应链融资、贷款、票据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为信用无抵押担保。
上述银行授信有关规定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第 111 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敞口额
度未超过 2020 年度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50%,董事会审议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上述银行授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1 年内可循环
使用银行授信敞口。
3、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管理层及经办人等,凭董事会决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授信敞口并签署有关合同。
4、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融资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融资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
三、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 111 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敞口额度未超过 2020 年度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50%,董事会审议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为保证公司经营结算所需银行授信敞口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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