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0-006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本次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1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诉讼。 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当及时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3 记载公司股东变更情况。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5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6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况;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可能导致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利益冲突的情形;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可能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事项时,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7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 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
人; 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三)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
8 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享有非独立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董事、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