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文强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金科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日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