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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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7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7
问题 5、关于财务性投资...... 18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28
第三节 签署页 ...... 3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奥特维/公司/发行人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葛志勇、李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智能装备公司 指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公司
供应链公司 指 无锡奥特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
光学应用公司 指 无锡奥特维光学应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公司
无锡旭睿 指 无锡奥特维旭睿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
公司
无锡松瓷 指 无锡松瓷机电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松瓷电机有限
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常州松瓷 指 常州松瓷机电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松瓷机电有
限公司
无锡松煜 指 无锡松煜科技有限公司
富海新材三期 指 厦门市富海新材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欧普泰 指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首次公开并上市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版适用的及现行有效的《无锡
《公司章程》 指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视上下文而
定
《募集说明书》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 “立信中联审
字[2020]D-0147”《审计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的 “立信中联审字[2021]D-0088 号”《审计报告》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指 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
关财务会计资料
平安证券、保荐机构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近一次修正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并于同日实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
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
《证券发行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
《实施细则》 指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
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一
次修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并于同日实施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 2007 年 3 月 9 日发布并于 2007
《执业办法》 指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 201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并于
《执业规则》 指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有特殊说明情况的除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