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 10月 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月 8
日,同意以 10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70名激励对象授予 50.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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