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王颖女士、张大明先生、袁明旭先生、陈增贵先生、熊常健先生、耿鸿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届满,进行换届
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耿鸿武先生为外部非独立董事,耿鸿武先生在与公司有业务合作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任营销总顾问,其未持有九州通股份,也未在九州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九州通的经营管理,其担任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九州通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不会违反其作为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经对其包括耿鸿武先生在内的 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2.1 条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 JIN LI 先生、尚姝女士、方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届满,进行换届
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JIN LI、尚姝、方芳进行资格审查,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2.1 条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一致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作为公司长期合作的审计机构,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历次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财务审计及核查过程中,认真尽职,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次续聘中汇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JIN LI、方芳、尚姝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