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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1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3

68851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1]0011号

致: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随后公告了本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召开。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3 人,代表股份 65,212,64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和内部结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188,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4,43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8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反对 24,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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