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增加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章程修正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224,346 元。 131,310,346 元。
2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为
131,224,346 股,均为普通股。 131,310,34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3 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经全体董事同意或者在特殊、紧
前三日。 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