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章程 修正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连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1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
事一名。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