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促进规范运作,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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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由合肥新汇成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 由合肥新汇成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股份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司”)。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MRF2E6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新汇成微电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
3 股份有限公司。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Union
Semiconductor (Hefei)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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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 区内;邮政编码:230012。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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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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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 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7 新增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毫不动摇坚持党
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
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集成电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半
路产品及半导体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封 导体集成电路产品及半导体专用材料开发、生
8 装、测试、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 产、封装、测试、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活动)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
股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9 删除
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
大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10 新增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合并; 激励;
(三)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11 权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化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必需。
转化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13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14 新增
押权的标的。
15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