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
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18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参见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除附件所示的修订主要内容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若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士办理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或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持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治理制度制定、修订情况概览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制定 否
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3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否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20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2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3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并以恰当形式确认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股东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的要求予以提供。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后,应当允许股东按规定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
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
4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供的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